【执行】法院执行查无财产,一纸判决50万的货款难道真的要成空文?

发布时间:2019-2-25 18:28:35浏览:3727

【案情简介】

    香江美公司系从事餐饮行业。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耀海贸易公司公司向香江美公司供应蔬菜等货物,香江美公司累计欠耀海贸易公司公司货款70余万元。为此,耀海贸易公司公司将香江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于2016年6月以《调解书》形式确认香江美公司欠付耀海贸易公司公司货款并分期履行,香江美公司在仅履行了前5期后未在继续履行,尚欠货款50余万元。于是2017年年初,耀海贸易公司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香江美公司已经搬离原经营场所,并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一纸判决50万的货款眼看着就要成为空文,案件陷入僵局。

    耀海贸易公司公司在申请执行进入僵局后,委托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付岩律师代理继续执行。付岩律师为寻找案件突破口,调取了香江美公司的工商资料。经调查发现,香江美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股东为A公司。2007年3月,A公司将所有股份作价500万元转让给宏茂公司,宏茂公司持续经营香江美公司至2016年。2016年10月,宏茂公司将香江美公司所有股份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香江美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的亲哥哥B,B随后在同年的11月,将香江美公司80%的股份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母亲C,此时香江美公司由一人有限公司转变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C在受让完股份一个月后因病去世。香江美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就未再继续支付耀海贸易公司公司货款。

    香江美公司的股东明显是通过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来逃避债务。那么宏茂公司作为涉案债权债务期间的香江美公司的股东,在香江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将宏茂公司拉进来承担责任?而宏茂公司是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的。

    于是,付岩律师申请追加宏茂公司为被执行人,对《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历经执行追加,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而最终判决追加宏茂公司为被执行人,对《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后,因宏茂公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主动联系耀海公司商谈和解清偿事宜。至此,经过付岩律师团队的介入,使得50万元的货款判决没有成为一纸空文。

附:一审、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