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执行终本5年的案款,是怎么追回来的?
2017年12月,法院就申请执行人东某与被告盈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6月,申请人东某经人介绍找到我,请我代理上述已经裁定执行终本的案件(该案前期诉讼及执行并未委托我)。
取得该案基本的诉讼和执行材料后,我首先在裁判文书网和企查查上简单搜索了一下被执行人盈盈公司的基本信息,盈盈公司目前显示在业,未受到工商部门的任何处罚。我随后又到盈盈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现场查看了一番,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我随后又与执行法官简单交流了一下,因该案已经裁定执行终本,法官表示也无能无力。最后,我到工商局调取了盈盈公司的全部工商资料。
经过上述调查及实际走访得知,被执行人盈盈公司于2011年经两位发起股东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后股权经过三次转让及增资,目前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是一位将近90岁的老太太(已经被法院限高),盈盈公司目前已不再实际经营,除了涉案债权外并未发现其他债权信息。
我的直观感觉是被执行人盈盈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换成一位老太太,目的是害怕被牵连到。既然怕什么,我就应该给他来什么。所以我的思路是如何将本案的执行与原股东相关联起来。
对此,目前能想到的办法是对实际控制人限高或者追加股东。将实际控制人限高的办法实际效果一般,且我们还需要找到实际控制人的证据,即使找到了,在目前案件已经终本、工商资料实际变更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同意对实际控制人限高也是未知数。
于是我的思路主要集中在追加股东上。《最高院关于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中将能够追加的情形规定的很清楚,但从目前被执行人盈盈公司的情况看,也没有符合能够追加的条件。案件似乎又陷入了绝望之中。
我将被执行人盈盈公司的工商资料来来回回翻了几遍,我注意到被执行人盈盈公司在工商局提交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的验资报告。我想到民间借贷业务中有一类“过桥垫资”的业务。所谓“过桥垫资”,就是在2014年公司法修改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注册时必须要实际出资到位,并且要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但有些公司在成立时发起股东一时无法筹集到资金,从而采取向他人借款的方式来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在验资完毕后,再将注册资本抽回给出借人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发起股东就涉嫌抽逃出资,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于是我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盈盈公司的验资账户流水情况。
目前银行系统内对律师调查令的认可并不统一,以本案调查时间点为例,工商银行对于执行阶段的调查令予以认可,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无论是执行阶段还是民事诉讼阶段的调查令均不认可。
因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的行为我还向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了书面的维权帮助。
好在,我需要调取的银行流水在工商银行已经成功取得,所以对于后续维权事宜我也没再继续追究。
通过,调取的银行流水可知,被执行人发起人股东果然在验资完毕后第二日即将注册资本全部转出至个人账户,从目前掌握的证据看,我们就有了初步追加发起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并且相应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到发起人股东处。
为此,我们向执行局提起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裁判庭对于该类案件比较慎重,裁定驳回了追加申请。
我们对此需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是,此时的委托人东某对本案已经丧失了信心,表示在前期诉讼公司的时候已经花了不少诉讼费和律师费,不愿意再就本案另行缴纳执行异议的诉讼费。
此时面临着是否就此放弃?经过前期这么多的努力,虽然委托人没信心愿意就此放弃,我自己还是有极大的信心,我也想验证一下这条路能否行得通?
经过协商决定,诉讼费由我来支付。
随后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终审判决支持了我们追加的请求。
二审判决后,发起人股东即主动与我们和解,执行终本5年的案件连同滞纳金一并全部被追回来。也证实了当初我们的执行策略和大胆猜想是完全正确的。
事后,我把本案的成功总结为:大胆猜想+耐心求证+精准预判+运气!
【付岩律师团队,擅长代理各类疑难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