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致股票无法行权案

发布时间:2026-5-20 17:12:59浏览:2007

承办律师陈香美律师

【基本案情】

单位以委托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已授予并归属及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丧失行权条件,委托人遭受重大股票利益损失。

【办理经过】

香美律师代理本案后,经梳理证据,单位主张委托人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仅是几份匿名投诉信,便要求委托人的下属对委托人进行打分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此情况,律师研究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委托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向法院提出了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从而导致工作效力低,任务无法完成等客观后果,但委托人业绩一直达标,下属的满意度也非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员工工作能力的考评标准之一,委托人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一审法官采纳律师意见,要求单位进一步举证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依据。单位因无法充分举证,主动提出调解。

【办理结果】

单位支付赔偿金,委托人权益得到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