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南京某单位员工“劳动碰瓷”案

发布时间:2026-5-20 17:15:25浏览:2158

【承办律师】陈香美律师

【基本案情】

马某从单位离职后,以单位“拖欠工资、提成”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提成等费用近16万元。单位认为马某存在“劳动碰瓷”嫌疑,委托陈香美律师代理应诉。

 

【办理经过】

香美律师接受单位委托后,细致审查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判断出双方关于提成的约定不明马某主张提成的依据仅是入职时公司总经理向其表示过以后表现好会考虑给提成,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约定过提成。工资发放虽有迟延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程度,不构成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陈香美律师据此整理答辩意见及证据提交仲裁委,仲裁委裁决驳回马某全部诉请。马某不服起诉至一审

【办理结果】

一审法院继续采纳陈香美律师意见,驳回马某全部诉请,成功为企业避免了不当索赔。